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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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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是某镇财政所副所长,别看官不大,可是个实权人物。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刘某某利用自己“扶持资金”返还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2.41万元。2021年5月4日,刘某某为了让受贿款“落袋为安”,想到母亲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长期在自己手上,便通过银行柜台将23万元受贿款存到母亲的银行卡。随后,又以母亲名义将上述款项转至某政府融资平台。经过一番伪装和转移,受贿款“摇身一变”成为其母亲的投资理财款,不仅可以掩人耳目,还能收取利息,可谓“一举两得”。
2022年4月,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
刘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
“自洗钱”不仅增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切莫心存侥幸,“漂白”赃款一错再错!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