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融资方(信托融资方案与其他基金解决方案相比)_币百科_智行理财网

信托融资方(信托融资方案与其他基金解决方案相比)

小智 0

欧易okx交易所下载

欧易交易所又称欧易OKX,是世界领先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主要面向全球用户提供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的现货和衍生品交易服务,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为全球交易者提供高级金融服务。

APP下载   官网注册

最近笔者接触到的众多投资者咨询中,归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基础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随着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刚性兑付的时代已经过去,面对底层资产遇到退出问题的信托产品,信托投资者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投资者保卫圈的存在就是帮助投资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1 通过银行买的信托产品,投资人是起诉银行还是信托公司?

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中责任主体的约定: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信托合同是认定双方存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也即认定委托人及受托管理人彼此身份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我们建议一般按照签署的合同主体,管理人——信托公司列为第一被告,销售方即代销方银行列为第二被告。


Q2 信托公司已经起诉项目方了,投资人还能起诉信托公司吗?

如果信托公司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已对项目方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中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如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那么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起诉难度会加大。


但是,如果投资者认为信托公司存在其他违规或失信行为,比如未充分披露风险、未按照约定管理资金等,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仍然可以起诉信托公司要求赔偿。


《九民纪要》第五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就适当性义务作了专题的规定,强调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与基础,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

2、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

3、是否在此基础上做出自主决定?


所以在投资人起诉之前,对认购推荐过程、风险测评过程中相关证据固定尤其重要。


Q3 如果信托的融资方已经被国家成立债委会重点监管,而信托也加入债委会,投资人还能起诉信托公司吗?

如果信托的融资方已经被国家成立债委会重点监管,而信托也加入债委会了,这说明该融资方已经有较大的风险,同时信托公司也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信托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的难度也会变大。


但是信托公司加入债委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信托公司在募、投、管、退四个过程中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信托公司是否做到“尽责”,都尤为重要,若里面有严重失责问题,还是有很大的法律起诉空间的。


Q4 抵押物在未告知投资人的情况下已解押,投资人能起诉吗?

未告知投资人而擅自解押,属于信托公司损害信托委托人的利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法定义务,信托产品违约后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底层资产追索变现是其法定之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本条款之核心要义,即“因受托人的过错而导致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撤销处分行为、恢复信托财产或者予以赔偿。”


同时《九民纪要》明确了金融案件裁判标准的八字方针,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即投资者自负商业风险责任的前提,一定是发行方、销售方等主体尽到了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否则,投资者可以主张赔偿。


Q5 信托投资人如果起诉信托公司,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根据《九民纪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Q6 起诉信托公司,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该如何界定?

这个问题在《九民纪要》中也有约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即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尤其重要的是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纠纷不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尽管金融消费者被称为“消费者”,但《九民纪要》的规定明显表明,金融消费者不同于消法项下的普通消费者,不得据此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中,针对不同情形的利息如何确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相关内容

信托融资方(信托融资方案与其他基金解决方案相比)文档下载: PDF DOC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