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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程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创鑫诚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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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5 证券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2020-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0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应公告;议案2-6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或(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应公告。公司将在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海翼汽车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厦门银华机械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加盖法人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需加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出席会议时确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后生效。

出席会议时凭上述登记资料签到。

3.登记地点:厦门市灌口南路 668 号之八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预定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2.联系人:周楷凯/吴美芬

联系电话:0592-6389300 传真:0592-6389301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议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附件2:议案

议案一: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原《公司章程》条款和章节序号相应修改。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议案二: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2011JY03地块及地上在建工程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现金流入,促进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公司拟将位于集美区灌九路与灌北中路交叉口西北侧“2011JY03地块”的在建工程及2011JY03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厦门海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建发”,曾用名“厦门海翼汽车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名称于近期进行了工商变更)。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和”)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初步评估值为人民币88,682,872.00元(不含税),最终评估值为89,383,670.00元(不含税)。经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值为89,383,670.00元(不含税),转让价格拟以经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值确定。

因海翼建发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海翼建发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厦门海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王功尤

4.注册资本:18,000万人民币

5.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金龙路98号三楼

6.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金属密封件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海翼建发总资产375,210,687.00元,净资产212,653,581.00元,主营业务收入41,513,619.18元,净利润7,427,093.33元(数据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位于集美区灌九路与灌北中路交叉口西北侧“2011JY03地块”的在建工程及2011JY03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11,238.21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出让,批准使用年限50年(自2017年2月24日至2067年2月23日止)。宗地状况分别记载于地字第3502112017030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2112018030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编号35021120180619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宗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

本次交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值如下:

单位:元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为公司出具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不动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20年0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对本次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89,383,670.00元(不含税)。具体是:

单位:元

公司将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管理制度,以经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交易标的评估价值为转让金额。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止目前,公司与海翼建发尚未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经审批通过后交易相关内容暂缓披露,待协议正式签署时公司将及时披露交易进展的相关内容。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暂定为不含税人民币89,383,670.00元(经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增加现金流入,促进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本次交易如顺利完成预计可增加公司净利润约 2,150万元(未经审计)。本次关联交易经联合中和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议案三: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申请2020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财务公司”)开展贷款等综合授信业务,业经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销售渠道,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公司拟与海翼财务公司签订《授信业务合作协议书》,由海翼财务公司为信誉良好、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提供授信业务。若经销商不能如期履约还款,公司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该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书。

鉴于目前需要开展授信业务的经销商尚未确定,无法确定被授信担保对象及其资产负债率,且若公司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款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经销商,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

三、业务合作协议书内容

1、授信额度核定

海翼财务公司根据厦工股份提供的《经销商授信额度清单》,及共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向经销商提供总授信额度及单项业务授信额度。经销商可向海翼财务公司申请使用总授信额度,用于办理贷款、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2、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经销商可以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地使用相应额度。经销商在单项业务授信额度内可连续申请使用,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经销商每次申请使用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

3、授信业务的前提条件

1)经销商已按海翼财务公司要求支付承兑业务手续费、承诺费(如有);

2)经销商已提供其合法拥有的符合海翼财务公司要求的担保措施,该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经销商没有任何可能危及海翼财务公司债权安全的情形;

4)经销商提交了符合海翼财务公司要求的申请资料,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同意;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海翼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承兑汇票等。

4、授信业务的确认

海翼财务公司与经销商签署单项授信业务协议/合同后,海翼财务公司应向厦工股份发送《单项授信业务办理通知书》,经厦工股份确认单项授信业务协议/合同项下的种类、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及当事人双方具体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等条款。

5、连带共同还款义务

公司作为经销商的共同还款人,对经销商在《授信额度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合同项下向海翼财务公司申请办理的各项贷款、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本次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该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四、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刘艺虹

注册资本:8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财务公司(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关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有价证券投资(除股票投资以外类)和委托投资业务;12、开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8日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事项是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销售渠道,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所列《经销商授信额度清单》中信誉良好、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风险较低,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1月20日董事会审议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60.94万元,至期末担保余额为 272.95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17,522.64万元,至期末实际担保余额2692.80万元,未发生逾期担保。

议案四: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具体内容附后。

2020年12月22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每个季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公司的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一)董事;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提案如涉及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行使的职权时,应事先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监事会;

(四)总裁;

(五)单独或合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六)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议案均为提案人的名义向董事会提交。涉及公司常规事项的议案或其他不宜以上述提案人的名义提出的议案,应以董事会秘书处的名义提交董事会。

除以上人员和机构外,其他任何人员和机构均不得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但可以向有权提出议案的人员和机构提出有关经营、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方面的建议,作为参考。

在收到议案后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处应初拟会议提案并提交董事长。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党委提议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总裁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以及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至少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对出席会议董事最低人数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出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变更召开日期或作另行安排。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应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如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应亲自列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列席。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会后非通过现场表决的董事应当在决议原件上补签名。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需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

第三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五: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具体内容附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股东代表人数、股东授权代表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三)审议股东大会提案;

(四)参会股东对大会提案提问和发言;

(五)董事会秘书介绍议案表决办法,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见证律师验票箱,现场股东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票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由总监票人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九)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全部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如股东质询与议题无关、质询事项有待调查、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等情形,主持人可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六: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具体内容附后。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反馈。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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