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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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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每月向杨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甲公司不再承担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之后,杨某因离职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那么公司如果依判决补缴该部分社保后,之前给杨某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怎么处理呢?
首先,应当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以代替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会保险义务之后,劳动者也没有合法依据从用人单位处取得社会保险补贴,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该部分费用。
最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依法依规,尤其是合同约定条款不能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重大合同可以邀请律师进行审核,有时候“任性”的代价会很大。